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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正确认识南京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
更新时间:2019-04-11 浏览数:
经过许多次体制改革和思想转变之后,南京物业公司取得了长足的进步。在肯定成绩的同时,也应该看到一些硬件的法规条例上的欠缺,在物业管理的定位和意识还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声音。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业主能对物业管理有更清楚的认识。
1、业主与物业不是“主仆”关系
业主和南京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平等的契约关系。在民法中,是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;在合同法中,是委托关系和委托关系;在劳动法中,是等价交换关系,其行为都是基于合同中约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是平等的,没有主次区别。
2、物业公司和业主不是“冤家对头”。
业主不是花钱买“冤家”、买“对头”,。如果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没有平和的心态,结果只能是两看相厌。因此,双方应真诚相待,忠实承诺,与朋友相伴,用心相处,重视和谐,共同管理居住区。
3、业主与物管没有保镖关系
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南京物业公司的责任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,维护、修理和维护生活区共有财产的公共秩序、交通车辆的停车管理等。由于物业公司是一家企业,没有任何执法职能,所以相关法律法规排除了业主的个人财产管理和私人财产保镖、保管和保险责任,当然,特别协议除外。
4、没有“免费的午餐”
虽然物业管理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常见的消费现象,但许多人仍然习惯于物业管理的福利政策,这已成为历史。他们拒绝接受甚至违背了物业管理中“谁受益,谁付款”的原则。这是错误和非法的。业主在享有物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权利的同时,必须履行支付服务费的义务。
5、管理服务费不是越低越好
“好货不便宜”适用于物业管理,可以说“低手续费不好,高手续费受不起,不低不高才正好。”
物资管理公司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,需要投资成本,是“量入为出”。许多低成本住宅小区,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矛盾,主要是因为生活成本超支,导致服务质量下降,业主不满意,物业公司做不到;相反,该地区服务价格和服务质量较高,矛盾普遍很少。